9日,家住高坪区某高档小区的市民张先生称,自己放在家中的现金和数码相机、笔记本电脑等价值8万余元的财物被盗。张先生报案后,警方对现场进行了勘察,发现防盗门有被人强行撬开的痕迹。
“每年交几千块钱的物业管理费,就是希望住得安心省事,没想到还是被小偷光顾。”张先生要求小区物管方承担其被盗损失。物管则以种种理由回绝了张先生。争执中,张先生得知,他并不是小区内唯一的被盗业主,在同一幢楼的6楼也有一家住户在同一天被盗,损失2万余元。
记者随后致电小区物管,物管方告诉记者:“目前,警方已经介入了调查,我们不便发表意见。”
在有物业服务企业入驻的小区内发生被盗案件,物业服务企业是否要承担责任?记者采访了市房管局。该局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:“发生业主被盗的案件后,业主有权利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配合警方调取监控、加强巡逻。如果小区入室盗窃经常发生,则说明物业管理方在防范方面确有疏漏。但是一两起偶发的入室盗窃案件并不能说明问题。物业服务企业除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外,也应该做好被盗业主的善后工作。”
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,虽然根据今年7月1日实施的四川省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第36条规定“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,导致业主人身、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,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”,但是“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”这个前置条件举证非常困难,且“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”这一提法也比较模糊,没有具体的标准,失去了可操作性,就导致了小区业主在遭受被盗等财产损失后难以维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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